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陳培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事實及第3款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94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自9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