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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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2號原告 鄧順安 現於法務部○○○○○○○借提寄禁執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送「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暨遴選分發至外役監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申訴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周輝煌 (署長)。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