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事件,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而因原告未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已於96年3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96年3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