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欣如 被告 黃誌昇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