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阿員 相對人即債務人 紀乾坤
一、債務人柯阿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柯阿員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紀乾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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