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 欉阿敏 訴訟代理人 張紘瑋
朱文財 律師被告 吳榮昌 律師即 黃陳秀鳳 之遺產管理人受告知人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黃陳秀鳳業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死亡,且
被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得承受訴訟之人不明,且迄未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173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5頁)。
㈡因吳榮昌律師業經選任為被告黃陳秀鳳之遺產管理人,並經
本院裁定吳榮昌律師即黃陳秀鳳之遺產管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確定,有卷附本院102年度重訴第68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04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