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張梓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