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89年度虎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壬○○
        丑○○○
        巳○○
        己○○
        乙○○
        寅○○原名鄭
        丙○○
        丁○○
        戊○○
        癸○○
  被   告 子○○壬○○
        辰○○壬○○
        辛○○壬○○
        卯○○壬○○
        庚○○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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