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壬○○
丑○○○
巳○○
己○○
乙○○
寅○○原名鄭
丙○○
丁○○
戊○○
癸○○
被 告 子○○壬○○
辰○○壬○○
辛○○壬○○
卯○○壬○○
庚○○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