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智堅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補充「乙○○所涉毀損部分,業據甲○○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第4行至第6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106年3月8日核發106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5月12日核發
106年度家護字第5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第7行「暫時保護令」更正為「通常保護令」;證據欄刪除「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3月8日核發之106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513號通常保護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保護令之內容,且該保護令仍屬有效,猶漠視保護令之禁制,而恣意對告訴人甲○○實施精神上、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2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