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
再抗告人 鄭韋奇
上列再抗告人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9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
㈠第一審業已審酌其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案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情節與罪質、行為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0月至12月間及111年3月間)、犯後態度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前次定刑情形暨本件恤刑程度等為整體評價,並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參以其中部分案件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案件宣告刑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尚未逾越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核屬其定刑裁量職權適法行使,應予維持。
㈡惟查:
⒈再抗告人鄭韋奇主張:檢察官之前2度寄送定刑聲請切結書附表,未含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7號所執行之罪(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248號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竊盜罪,下稱甲罪),其不同意定刑,檢察官第3次發函表示再抗告人若未同意,日後皆不得再為聲請等語,其始同意定刑,檢察官顯有疏失等語。然甲罪之犯罪日期在各編號所示之罪首先確定日「後」,無從與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刑。是檢察官未將甲罪列入本案定刑聲請切結書附表,於法尚無不合。
⒉再抗告人另主張: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3號執行案件其中1罪(即新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59號判決事實一㈠所示竊盜罪,下稱乙罪)之犯罪日期,係在各編號所示之罪首先確定日前所犯,聲請與編號1、2合併定刑。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定應執行刑案件,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至檢察官未聲請定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審查。本案檢察官就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定刑,不及於再抗告人所指乙罪,法院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是再抗告人聲請將乙罪納入合併定刑範圍,於法尚有未合。況乙罪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裁定定刑確定,且客觀上難認具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於再抗告人不利之特殊情況,亦難例外允許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重為定刑。
⒊再抗告人所引他案案號不全,且個案情節與本案容有差異,尚難比附援引。
㈢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徒憑前詞指摘第一審裁定違誤、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所犯編號3至13所示之罪、㈠112年執助土字第74號之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77號判決)、㈡112年執助土字第1099號(臺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376號判決)、㈢112年執土字第2722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判決)、㈣112年執土字第4640號(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㈤112年執助土字第2064號(士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決)、㈥112年執助土字第3537號(臺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04號判決)、㈦112年執助土字第475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41號判決)、㈧112年執助土字第4994號(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判決)、㈨113年執助土字第2333號(即士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及甲罪、乙罪等罪,均為竊盜罪,請求准予重新定刑,以利其早日回歸社會、孝順母親等語。
三、惟查:
㈠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內部及外部性界限無違,且原裁定已敘明第一審裁定並無抗告意旨所指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尚無違誤。
㈡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亦即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本件檢察官以再抗告人所犯如各編號之罪,向第一審聲請定刑,第一審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裁定定刑,自無違法可言。至再抗告意旨請求就編號3至13所示竊盜罪與再抗告人另犯其他竊盜罪合併定刑,未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之列,顯非第一審及原審所得審酌,尚不得以未於本件合併定刑,執為不服原裁定之理由。
㈢綜上,再抗告意旨係置原裁定明白之論斷說明於不顧,就原審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及非屬本件定刑所得審酌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劉興浪
法 官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