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7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RAKHMATHIDAYAT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債務人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並未居留於我國境內,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外國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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