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佳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四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一三號被告施佳宏改依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施佳宏涉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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