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