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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