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999號債權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惠嬌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SUPRIHATI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花義展處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