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原告 余金水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陳泰易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1,900元、手錶修理費用9,300元,合計21,2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