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81號原告 蔡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 李麗鈴 (即 李順東 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和 (即李順東之承受訴訟人)
李鴻汶 (即李順東之承受訴訟人)
李雅玲 (即李順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麗鈴、李佳和、李鴻汶、李雅玲為被告李順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順東業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審理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李麗鈴、李佳和、李鴻汶、李雅玲,有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麗鈴、李佳和、李鴻汶、李雅玲為被告李順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