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榮貴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萬榮貴因施用毒品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萬榮貴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及強制工作期間不包括在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李春地
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