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87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2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富錦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7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2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5號偵辦中,而上開案件因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已簽結。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呈含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724號裁定令觀察、勒戒,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487號撤銷原裁定,駁回強制戒治聲請,嗣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575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26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7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63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適用前開觀察、勒戒程序已足,而受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予以行政簽結等情,有該署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前開業經簽結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或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前開物品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附表編號2至4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聲請書附表編號2⑶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未檢出含毒品
成分,並經本院聯繫聲請人確認本件聲請範圍,經聲請人表示本件聲請範圍不包括前開聲請書附表編號2⑶物品,僅因保管字號同一而列在聲請書附表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單禁沒字第792號卷第47頁),堪認此部分應屬贅載,而毋庸駁回此部分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出處│備註│├──┼─────┼──────┼──────────┼────────┤│1│已施用過香│第一級毒品海│⒈搜索、扣押筆錄、扣│因鑑驗使用4mL甲│││菸1支│洛因陽性反應│押物品目錄表(見毒│醇浸泡香菸。│││││偵字第5575號卷第19││││││至20頁背面)。││││││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5575號││││││卷第24頁)。││││││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5575號││││││卷第56頁)。││├──┼─────┼──────┼──────────┼────────┤│2│白色粉末1│含第一級毒品│⒈搜索、扣押筆錄、扣│⒈驗餘淨重16.98│││包│海洛因成分│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公克。│││││偵字第6760號卷第19│⒉空包裝袋1.36公│││││至21頁)。│克。│││││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6760號卷第││││││22頁)。││││││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760號卷第││││││71頁)。││├──┼─────┼──────┼──────────┼────────┤│3│米黃色粉末│含第一級毒品│⒈搜索、扣押筆錄、扣│⒈驗餘淨重合計5.│││2包│海洛因成分│押物品目錄表(見毒│35公克。│││││偵字第6760號卷第19│⒉空包裝袋合計1.│││││至21頁)。│79公克。│││││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6760號卷第││││││22頁)。││││││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760號卷第││││││71頁)。││├──┼─────┼──────┼──────────┼────────┤│4│米黃色粉末│含第一級毒品│⒈搜索、扣押筆錄、扣│⒈驗餘淨重3.62公│││1包│海洛因成分│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克。│││││偵字第6637號卷第19│⒉空包裝袋重0.47│││││至21頁)。│公克。│││││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6637號││││││卷第23頁)。││││││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637號卷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