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