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朱健廷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疑義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8號所為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原判決以傳聞證據為判決依據,違反毒樹果實、傳聞證據理論,全憑個人供述,並無任何補強證據,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聲明疑義,聲請法院進一步說明裁判之意義,以資明確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上開裁定之主文文義非常明確,並無任何疑義,法院自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聲明人上開聲明意旨,顯與法不合。且上開確定判決所憑係目擊證人明確指認,佐以相關事證而為認定,並非傳聞,聲明意旨亦屬無據。綜上,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范惠瑩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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