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政源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第三人 沈淑錦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雲林縣○○鎮○○○段○○○○○○○○○○○○○○○號土地、第50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年1月2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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