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