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訴人 覃郁茹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被上訴人 陳建益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廖穗蓁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