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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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被告 楊岱霖 法定代理人 賴淑華 訴訟代理人 賴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63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