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61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