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勝元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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