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繼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辛○○
丙○○乙○○丁○○甲○○己○○共同代理人戊○○右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准予繼承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庚○○之除戶
二、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被繼承人庚○○親屬關係公證書、聲請人委託代理人戊○○之委託書與公證書原本,及聲請人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聲請親屬關係公證書所依據之相關文件,及聲請人與被繼承庚○○生前往來聯絡之書信、相片及一切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