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代表人 簡華慶 訴訟代理人 洪榮君
郭玟逸 蔡浩志 上一 人複 代理人 賈聖德 被告 鄭千純
鄭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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