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