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073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春萌(下稱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6月26日晚上8時30分許,進入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GAVAGAI咖啡館」,趁被害人 王迪煥 忙碌不知防備之際,徒手竊取其所有置於櫃臺上之筆記型電腦1台(APPLE牌,價值約新臺幣63,000元)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竊盜、詐欺等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01年度易字第593、616號),已於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年7月17日宣示判決(於101年8月14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1年
6月28日審判筆錄、101年7月17日宣判之101年度易字第
593、61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之上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01年8月22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1日雄檢 瑞洪 101偵20735字第12
54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