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方便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家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方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方便前犯家庭暴力(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綜合研判表、屏東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2、5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 劉嘉明 、 白秀華 、 白春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謝宏宗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