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市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即 侯育晴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被告晶品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6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芒果(買受日期、數量、價金及相關費用詳如附表,下稱系爭買賣),迄今仍有新臺幣(下同)143萬0,959元之貨款及相關費用未付,依系爭買賣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就系爭買賣仍對原告負有143萬0,959元欠款事實不爭執,因被告法定代理人目前位於大陸且受疫情影響,所以無法如期還款等語以為抗辯。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通知函、通訊軟體截圖、估價單、台品公司名片等資料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18號卷【下稱審訴卷】第
19頁至第21頁、第83頁至第111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5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至被告有無資力僅屬清償能力問題,亦不得以此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貨款及費用共143萬0,959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萬0,9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29日,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託運日期(民國)│數量及價金(新臺幣)│├──┼──────────┼────────────────────┤│1│109/07/06│404公斤x90元+1192公斤x90元+819公斤x85││││元+488公斤x85元+215公斤x50元+海綿205││││個x15元=268560元│├──┼──────────┼────────────────────┤│2│109/07/09│543公斤x80元+1785公斤x80元+1293公斤x75││││元+617公斤x75元+123公斤x50元+海綿30個││││x15元=336090元│├──┼──────────┼────────────────────┤│3│109/07/10│683公斤x80元+1542公斤x80元+198公斤x75││││元+166公斤x75元+45公斤x50元+海綿60個││││xl5元=208450元│├──┼──────────┼────────────────────┤│4│109/07/13│547公斤x880元+575公斤x80元+354公斤x75││││元+124公斤x75元+39公斤x50元+海綿23個││││xl5元=127905元│├──┼──────────┼────────────────────┤│5│109/07/13│100斤x36元+10個x17元=3770元│├──┼──────────┼────────────────────┤│6│109/07/14│189公斤x80元+248公斤x80元+142公斤x75元││││+52公斤x75元+119公斤x50元=55460元│├──┼──────────┼────────────────────┤│7│109/07/16│83公斤x80元+142公斤x80元+406公斤x80元││││+397公斤x75元+127公斤x75元+27公斤x50││││元=91130元│├──┼──────────┼────────────────────┤│8│109/07/17│74公斤x80元+199公斤x80元+493公斤x75元││││+151公斤x75元+64公斤x50元=73340元│├──┼──────────┼────────────────────┤│9│109/07/17│50斤x36元+箱子5個xl7元=1885元│├──┼──────────┼────────────────────┤│10│109/07/20│126公斤x80元+455公斤x80元+866公斤x80元││││+168公斤x75元+38公斤x75元+12公斤x50元││││=131810元│├──┼──────────┼────────────────────┤│11│109/07/24│137公斤x80元+550公斤x80元+592公斤x80元││││+241公斤x75元+75公斤x75元+46公斤x50元││││=128320元│├──┼──────────┼────────────────────┤│12│109/07/27│50斤x36元+箱子5個xl7元+運費440元+箱子││││2箱x430元+運費150元=3335元│├──┼──────────┼────────────────────┤│13│109/07/30│20斤x36元+箱子2個xl7元+運費150元=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