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4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洸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洸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洸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並已返還予告訴人 陳吟禎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犯罪損害已有所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等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告訴人,如同前述,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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