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720號聲請人 蔡慶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雅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即面額240,000元,發票日:110年9月24日,記載付款地為桃園市之本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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