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0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經強制住院於成大醫院,因左鄰右舍用錄音聽放判斷錯誤,誤會行為錯誤而讓自己出小錯事,家人見到怎麼都不分辨事對事錯,往聲請人身上責怪,一責怪叫警察抓住院。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顯示,聲請人為慢性精神病人,因為缺乏病識感,有幻聽、妄想及混亂行為,近半年因幻聽而頻繁打電話報警,000年0月00日因幻聽干擾闖入鄰居家,警察勸離時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有傷害他人之情事,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08年8月30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8年9月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10484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該院以108年9月20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080017939號函覆:「個案睡眠及行為稍有改善,但病識感及遵從性差,仍有奇特思想及怪異行為,無法處理自身事務,並有自傷傷人之虞,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