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融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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