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莊茲琁 被告 李敏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即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