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238號、109年度偵字第10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昌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關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