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抗告人 許東權
陳佩如 共同代理人 陳玉枝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繼字第26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繼承人 許丞佑 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明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金亮 於民國107年10月7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 許筱筠 、許東權、 許東閔 均拋棄繼承,抗告人為其許丞佑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許丞佑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許東權、陳佩如提出之家事聲請狀中,拋棄繼承人許丞佑並未列名且並未依照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簽名,經原審於107年12月28日函請抗告人補正並提出陳佩如之印鑑證明,嗣除印鑑證明外均已補正,原審於108年3月6日通知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進行訊問, 然渠 等並未到庭且迄未補正,自難遽認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而裁定駁回其聲明。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陳佩如為大陸人士,故無法申請印鑑證明,然許丞佑的切結書、拋棄繼承同意書均經法定代理人許東權、陳佩如簽名蓋章,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聲請人許丞佑於原審中提出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承權拋棄書,已蓋有其姓名之印章於其上,因其法定代理人陳佩如為大陸地區人士,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原審復定期於108年3月6日通知聲請人及抗告人2人到院說明,並調查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渠等均未於訊問期日到場,僅委任陳玉枝到庭說明,致原審無法確認聲請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意,並為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抗告人既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人陳佩如亦已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確有代許丞佑拋棄繼承之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正反面),足認聲請人許丞佑確有拋棄繼承之意,關於前開得補正事項即已補正,且代理人陳玉枝亦已於原審陳明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之情事,是聲請人許丞佑之聲明拋棄繼承應認合法,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以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劉佩宜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