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92號抗告人 吳宗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不服。本件抗告人吳宗峰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本院駁回其再抗告後,復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