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國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智 國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國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雖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可易服社會勞動,然受刑人既具狀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而如附表所示各罪復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則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如附表編號1至5備註欄所示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依前說明,本院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為重。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種類(附表編號1至5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編號6為轉讓第二級毒品而違反藥事法,均為毒品相關犯罪而侵害社會法益)、時間間隔(犯罪時間,各罪間隔約數日至20餘日)、罪質(分別為販賣或轉讓第二級毒品犯罪)等因素,暨參酌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其已有悔意,請給予定刑減輕等情(見111年度執聲字第125號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9/04/10109/04/13109/04/10偵查(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日期110/02/03110/02/03110/02/03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4110/03/24110/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73號編號1至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4/16109/05/03109/04/13偵查(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82號、2826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日期110/02/03110/02/03110/02/03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4110/03/24110/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73號編號1至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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