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被告 潘建忠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於民國
103年8月12日10時37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1時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全天開庭進度一覽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