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朱永芳
林惠心
一、債務人朱永芳、林惠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0,05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110年8月9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永芳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惠心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370,502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朱永芳自110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05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惠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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