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雲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被上訴人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上訴人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8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