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受刑人乙○○涉嫌搶奪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95年刑保字第854號),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以該受刑人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