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3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潘信嘉潘金英 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枝榮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王祥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債務人羅 潘淑環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游潘惠敏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美雲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姿利 即潘金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期數│欠繳租金租期(民國)│欠繳金額(新台幣)│違約金起算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壹│101.01.01~101.12.31│1968│102.03.01│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貳│102.01.01~102.12.31│4080│103.04.01│三十為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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