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被告丙○○男二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