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周明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其斌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劉其斌之住居所,並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劉其斌之住所或居所,其書狀
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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