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6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陳嘉男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弄2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利息之總金額以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