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保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5,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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